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362號
TPDV,107,司促,20362,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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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祝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11740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        │十日起        │      │八八     │
│  │        │           │      │       │
├──┼────────┼───────────┼──────┼───────┤
│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        │十五日起       │      │六八     │
│  │        │           │      │       │
├──┼────────┼───────────┼──────┼───────┤
│ 003│新臺幣201610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      │八八     │
│  │        │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      │       │
│  │        │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及│      │       │
│  │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       │
│  │        │十六日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11740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十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九期。    │
├──┼────────┼───────────┼──────┼───────┤
│ 002│新臺幣000000 0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十五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九期。    │
├──┼────────┼───────────┼──────┼───────┤
│ 003│新臺幣201610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十五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按│
│  │        │           │      │期(月)計付違約│
│  │        │           │      │金,違約金最高│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九期。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吳祝平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0日及民國
    (下同)106年9月25日及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向聲請
    人借款3筆
  1.新臺幣6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 借款期
   間自民國(下同)105年4月20日起至民國(下同)108年4月20
   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
   2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10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5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 借款
   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25日起至民國(下同)109年9月
   25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2
   月25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1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680固定計息。
  3.新臺幣22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
   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起至民國(下同)109年12月25日
   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25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8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7年4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
    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74,144元未還,依債務人
    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
    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
    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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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