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顥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顥耀(原名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張顥薰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張家豪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10筆,計新臺幣341,041元整。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
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顥薰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273,98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家
豪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
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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