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55號
TPDV,107,司促,20155,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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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壹仟參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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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