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080號
TPDV,107,司促,20080,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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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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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