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進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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