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吳偉君於民國94年06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
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0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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