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93號
TPDV,107,司促,19993,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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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愛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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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