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67號
TPDV,107,司促,19967,20181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