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32號
TPDV,107,司促,19932,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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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仲華(即柳偉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柳偉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柳偉珍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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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