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仲華(即柳偉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柳偉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柳偉珍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