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846號
TPDV,107,司促,19846,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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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瑋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瑋國 428│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6285元│0000000000│11月 23日  │      │點七九    │
│  │   │130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瑋國 428│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5024 │0000000000│11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130    │起     │      │       │
├──┼───┼─────┼──────┼──────┼───────┤
│ 004│新臺幣│陳瑋國 552│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20132 │0000000000│11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095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緣相對人陳瑋國於民國107年3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17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陳瑋國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55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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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