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謝依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庭儷(原名溫秋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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