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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