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725號
TPDV,107,司促,19725,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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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幸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淑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珮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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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