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723號
TPDV,107,司促,19723,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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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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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