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624號
TPDV,107,司促,19624,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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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闕含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叔台 



      汪庭羽 


      賴似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柒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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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