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闕含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叔台
汪庭羽
賴似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柒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