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22號
TPDV,107,司促,19522,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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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灣麗(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維凱(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維倫(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維瀚(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毓倫(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鄧繁子(即尚紀軒之繼承人)


      尚勤蘭(即尚紀軒之繼承人)

      尚隆華(即尚紀軒之繼承人)


      王用賢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99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及北院木100司執慧字第72379號執行費用新臺幣
  參佰貳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督促程序費用及執行費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之
  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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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