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2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郭灣麗(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維凱(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維倫(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維瀚(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鍾毓倫(即鍾國球之繼承人) 鄧繁子(即尚紀軒之繼承人) 尚勤蘭(即尚紀軒之繼承人) 尚隆華(即尚紀軒之繼承人) 王用賢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99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及北院木100司執慧字第72379號執行費用新臺幣 參佰貳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查督促程序費用及執行費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之 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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