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胡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參
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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