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顧心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貳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
肆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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