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502號
TPDV,107,司促,19502,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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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顧心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貳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
  肆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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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