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486號
TPDV,107,司促,19486,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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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聲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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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