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聲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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