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485號
TPDV,107,司促,19485,20181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邵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