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427號
TPDV,107,司促,19427,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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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昆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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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