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昆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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