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407號
TPDV,107,司促,19407,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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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子任即合冀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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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