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秋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榮傑(即陳金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金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
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應計付新臺幣壹
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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