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377號
TPDV,107,司促,19377,201812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邱曉慧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30861│0000000000│11月 22日  │      │九九     │
│  │元  │707    │起     │      │       │
├──┼───┼─────┼──────┼──────┼───────┤
│ 003│新臺幣│邱曉慧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82073│0000000000│11月 22日  │      │點九九    │
│  │元  │707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9377號)
緣相對人邱曉慧於民國99年4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542元及
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246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
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
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