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汪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力元
楊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九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許力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楊筑安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