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81號
TPDV,107,司促,19281,201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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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煌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與戶籍資料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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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