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60號
TPDV,107,司促,1926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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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盛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盧盛發428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478元 │0000000000 000│11月 18日  │      │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 │盧盛發431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7443元 │0000000000 000│11月 18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盧盛發463   │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74965元 │0000000000 000│11月 18日  │      │九九     │
│  │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9260號)
  緣相對人盧盛發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4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盧盛發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04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盧盛發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7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17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31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949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
  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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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