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憲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銀樑
張麗雲
一、債務人賴銀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
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賴銀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張麗雲清償之。
二、債務人賴銀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如對債務人賴銀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張麗雲清償之。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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