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簡羽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唯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文源
一、債務人李唯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李唯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李唯萱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唯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債務人薛文源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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