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23號
TPDV,107,司促,1922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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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簡羽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唯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文源 

一、債務人李唯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李唯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李唯萱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唯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債務人薛文源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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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