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簡羽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唯萱(原名李威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文源
一、債務人李唯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一七四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唯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債務人薛文源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