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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