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174號
TPDV,107,司促,19174,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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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雅莉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8% │
│  │174197│     │2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雅莉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8% │
│  │226527│     │2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4號)
  (一)債務人李雅莉於民國103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4
  47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月04日止累計175,826元正未給付,其中174,197元為本
  金;1,6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雅莉於民國103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月04日止累計226,693元正未給付,其中226,527元為本
  金;1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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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