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2092元 │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210532元 │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闕秀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25日止累計233,556
元正未給付,其中222,624元為消費款;9,732元為循環
利息(2018/8/ 11~2018/11/25);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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