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173號
TPDV,107,司促,19173,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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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2092元  │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210532元 │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闕秀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1月25日止累計233,556
    元正未給付,其中222,624元為消費款;9,732元為循環
    利息(2018/8/ 11~2018/11/25);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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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