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126號
TPDV,107,司促,19126,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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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珊(原名陳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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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