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莊建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珊(原名陳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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