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043號
TPDV,107,司促,19043,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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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德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薛德民於民國92年03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
    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5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利)息共計49,033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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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