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銘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
對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朝崇、良菓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該裁定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年12月
20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
,其對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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