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963號
TPDV,107,司促,18963,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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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銘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
  對人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朝崇、良菓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該裁定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7年12月
  20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
  ,其對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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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