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積欠貨款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柒佰柒
拾柒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請款明細,其金額為新臺幣參
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其中金額新臺幣參拾元,並未提出
釋明文件,由於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形式
上無從認定聲請人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
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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