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河台北診所
法定代理人 劉祖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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