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806號
TPDV,107,司促,18806,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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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敬茂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潘麗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記憶聯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于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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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記憶聯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茂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