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邱清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名君
張騰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伍仟參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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