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805號
TPDV,107,司促,18805,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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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邱清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名君 
      張騰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伍仟參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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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