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清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家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家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黃家豐之
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
00號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黃家豐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家豐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新店頂城郵
局存證號碼000059)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因聲請
人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聲請狀所附郵政回執載明由聲請人
簽收)。
五、如無法提出第四項,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
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黃家豐(於通知公告於社
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區○○○路
00號2樓」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
照片、管區員警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
件等)。
六、若無法提出第四項及第五項,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家豐繳納
管理費,其催告地址為「應補正事項第一項黃家豐最新戶籍
」之證明文件(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
遞或相對人簽收情形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