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663號
TPDV,107,司促,18663,2018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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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宸鋒(原名黃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參拾
  柒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參拾柒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貳拾陸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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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