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宸鋒(原名黃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參拾
柒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參拾柒元,延滯第三個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貳拾陸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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