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0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 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李 豪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與戶籍資料不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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