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愿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愿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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