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22號
TPDV,107,司促,18022,2018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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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愿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愿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陸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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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愿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