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怡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影本、支票影本,其金額皆
僅新臺幣壹佰萬元,另就其餘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並
未提出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
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
部分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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