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747號
TPDV,107,司促,17747,2018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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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鈺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孟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貳拾參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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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