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93號
TPDV,107,司促,15793,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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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梅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小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一、債務人俞小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建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狀載每月應給付新臺幣162,500元之利息不得重複,此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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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