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俞梅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小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敬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一、債務人俞小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建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敬桀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狀載每月應給付新臺幣162,500元之利息不得重複,此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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