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60號
TPDV,107,司,260,20181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胡定吾即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胡定吾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五 年六月一日經股東會決議自同日解散、清算、選任其為清算 人,業向本院呈報,茲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0 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 並已造具清算期間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 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報告書、清算申 報書暨一0四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 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清算資產分配明細表、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 暨委任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聯陽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胡定吾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 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胡定吾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本院 民事庭函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五年度司司字第二四六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 條規定指定胡定吾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1/1頁


參考資料
胡定吾即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