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梅村耕二即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梅村耕二(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12樓,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為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台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台 灣萬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台灣萬仕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備查函、股 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之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表及聲請 人之居留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 司字第601 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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