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21號
TPDV,107,勞訴,321,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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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321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訴訟代理人 蔡嘉柔 
      劉文萱 


被   告 葉瓊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勞保補償金分期攤還 契約(系爭攤還契約)第6 條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原告所屬臺北菸廠員工,因自願參加專 案精簡人員計畫,於民國89年間辦理優惠資遣離職。由於被 告當時參加勞保年資尚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要件,被告 遂依臺灣省政府所屬臺灣菸酒公賣局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 之規定,出具專案精簡離退人員尚不符請領老年給付保險事 項切結書,聲請發給保險損失補償金,並保證日後依法再參 加同一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即自動向原告無息繳回原領取 之補償金,其所領老年給付金額較原本償金低時,則繳回與 所領老年給付同額之補償金,被告因此自原告處領取補償金 新臺幣(下同)102 萬2300元。嗣原告接獲勞保局發函通知 ,被告於102 年12月間,以其保險年資請領老年給付,每月



得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為1 萬3006元,旋即依前揭要點、切 結書等,通知被告辦理繳回補償金事宜,兩造因此簽訂系爭 攤還契約,約定自103 年2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於每 月6日前最低繳款6000元,第120期繳清剩餘金額;然如有遲 延還款之情事,被告喪失分期攤還之期限利益,分期債務一 次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106 年3月7日即未再依約清償,經 原告發函催告仍未獲置理,是依前揭約定,被告已喪失分期 利益,系爭分期債務全部到期,結算後尚有79萬4300元未經 清償,為此,爰依系爭攤還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省政府所屬臺灣省菸 酒公賣局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切結書、專案精簡離退人 原領取公、勞保補償金領據、勞工保險局103 年1月9日保給 老字第10360010560號函、系爭攤還契約、107 年1月11日臺 菸酒北菸人字第1070000183號函、107 年4月3日臺菸酒北菸 人字第1070001216號函等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對 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系爭攤還契約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款項,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 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9萬43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6日起(見本院107年度北司勞調 字第125號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自為法之所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攤還契約,請求被告給付79萬4300元,及 自10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 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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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