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王瑞蘭
伍玉玲
黃碧蓮
謝祥源
高明如
林妙齡
王逸蓁
廖悅伶
張旭彬
孫偉堯
游孟涵
陳雅珍
黃文呅 新北市○○市○○路0號5樓
曾福見
曾玲瑜
陳達蘭
徐培溶
林安
郭婕因
吳小萍
楊伊雯
蔡雪麗
吳佩樺
高雅貞
相 對 人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本爭議案(含預告期間工資暨資遣費差額等)勞資雙方確認依伍玉玲等24人與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請求清冊(附件,即本裁定附表)所載資遣費暨預告期間工資金額無誤,資方應於107年11月30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員工伍玉玲等24人之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暨預告工資之勞 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 立,勞資雙方就資方應於107年11月30日前給付勞方如本裁 定附表所示之資遣費暨預告期間工資金額之調解內容達成合 意。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暨預告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次查,相對人並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 本17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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